服務條款

Japan Boost Travel使用條款

「Japan Boost Travel」(以下簡稱為「本服務」。)係由SCSK Serviceware株式會社(以下簡稱為「本公司」。)提供,並由本公司制訂此條款(以下簡稱為「本條款」。)相關條件,本條款適用於使用本服務之所有使用者及有意使用者(兩者皆於第二條定義。)。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前,請詳閱本條款。不同意本條款之使用者,不得使用本服務,如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已同意本條款。

第1條(適用)
1. 本條款制定目的係為規範本服務提供條件,以及與使用本服務相關之本公司與使用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於與使用本服務(不論是個人電腦、行動專用等裝置種類,及網站、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平台、作業系統等途徑種類均包含之。)相關之使用者與本公司間之一切關係。
2. 如本公司於本服務利用畫面或本公司網站(於次條定義。)上刊登與本服務相關之個別規定和追加規定(以下簡稱為「個別追加規定」。),或以電子郵件等發送個別追加規定予使用者時,此類個別追加規定亦構成本條款之部分,如個別追加規定抵觸本條款,應以個別追加規定為優先。

第2條(定義)
本使用條款中使用之下列用語,具有下列規定之意義。
1. 「本公司網站」:指提供本公司營運之本服務之網站(https://japan-boost-travel.clicugo.com/)。
2. 「有意使用者」:指有意願使用本服務者。
3. 「使用者」:指本服務使用者之統稱。
4. 「內容」:指使用者於本服務或本公司網站上可接觸之一切資訊(包含但不限於文章、圖片、影片及其他數據。)。
5. 「智慧財產權」:指任何國家、州、地區或法域下之全部發明專利權、新型專利權、商標權、新式樣專利權、著作權(包含日本著作權法第27條及第28條之權利。)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包含申請此類權利,及對於此類權利辦理註冊、更新或延長等程序之權利。)。
6. 「反社會勢力」:幫派組織、幫派組織成員、脫離幫派組織不超過五年者、幫派組織準成員、幫派組織關係企業、恐嚇股東組織、標榜社會運動不良份子、標榜政治活動不良份子、特殊智慧暴力集團及其他反社會活動之團體或其成員。
7. 「法令等」:指法律、政令、通知、規則、命令、條例、準則及其他規範之統稱。

第3條(變更本條款)
1. 於下列情形,如本公司認為有所必要得變更本條款。
(1) 本條款之變更,符合使用者之一般利益時
(2) 本條款之變更,不違反簽訂合約之目的,且參照變更之必要性、變更後內容之合適性、變更內容及其他變更相關情事,以變更本條款為合理決定時
2. 前項情形下,本公司於變更後之本條款生效日一週以前,於本公司網站上刊登本條款變更之意旨、變更後本條款內容及其生效日,或以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通知使用者。
3. 除前二項規定外,本公司藉由以本公司規定方式取得使用者同意,得變更本條款。

第4條(使用本服務)
1. 有意使用者藉由同意遵守本條款,且以本公司規定方式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規定之特定資料(以下簡稱「使用者資料」。),得使用本服務。
2. 如有意使用者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不得使用本服務,如本公司判斷有意使用者有符合下列各款或有符合之虞,得不經事先或事後通知,逕行拒絕其使用。且本公司不負揭露拒絕使用理由之義務。
(1) 不符合本條或其他本公司規定之使用要件時
(2) 提供予本公司之使用者資料之全部或部分為虛偽、誤寫或漏記時
(3) 隸屬或曾隸屬於反社會勢力,或與此類人士有某些交流或關聯等時
(4) 過去曾違反與本公司之合約或其他合意,或曾受本公司拒絕或取消使用本服務或其他本公司服務之情形,或屬於前述情形之關係人時
(5) 有違反本條款之行為或有違反本條款行為之虞時
(6) 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合使用本服務時

第5條(本服務之內容)
1. 本服務係指,針對與本公司簽訂代理合約之旅行業者(以下簡稱為「旅行業者」。)提供之服務及商品當中,不屬於日本旅行業法(昭和二十七年法律第二百三十九號)第二條第一項「旅行業」之服務及商品(以下簡稱「旅行商品等」。),代理本旅行業者與使用者之間簽訂使用、購買旅行商品等相關合約(下稱「購買合約」。)之服務。
2. 縱有前項規定,本公司可能自身提供旅行商品等,此情形下本公司與使用者間直接簽訂該旅行商品等相關購買合約。且此情形下,本條第三項至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之「旅行業者」一詞應替換為「本公司」並適用。
3. 旅行商品等內容及條件,以另行交付或出示予使用者之本旅行業者之條款、定型化契約及其他條件書等規定為準。
4. 本網站告示之資料係由旅行業者提供,本公司不保證該資料之真實性、正確性、有用性、可信賴性等。
5. 對於同內容之商品,本網站告示之旅行商品等內容及條件可能與其他網站、旅行社等告示之條件有所差異,本公司不保證本網站告示之條件對使用者而言,係最有利條件。
6.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使用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使用者逾本公司訂定之數量上限進行下單時,本公司僅依該數量上限出貨。
7. 當使用者使用本服務預約旅行商品等,本公司發送內附「預約編號」之「預約確認信」至使用者預先指定之電子郵件地址時之時點,或該旅行商品等如另有約定購買合約於其他時點成立時,,即以該時點,作為使用者與旅行業者間之購買合約成立時點。

第6條(對價)
1. 本公司應於本網站上刊登透過本服務購買旅行商品等之對價(以下簡稱為「對價」。)。
2. 使用者預約旅行商品等時應於本網站上以使用信用卡或其他本公司指定付款途徑(下稱「信用卡等」。)之支付方式(下稱「事先付款」。)支付對價。惟依欲預約之旅行商品等或作為提供者之旅行業者之不同,亦可能於旅行商品等相關票券等開票時,以直接向旅行業者支付之方式(下稱「直接付款」。)或於預約其他旅行商品等時依該指定方式,進行對價支付。
3. 使用者用於事先付款之信用卡等應僅限於使用者本人名義之信用卡,不得使用他人之信用卡、輸入虛偽信用卡資料等,或其他不正行為。
4. 就使用者用於事先付款之信用卡等,如信用卡公司因某理由拒絕使用或本公司判斷符合前項不法行為時,本公司得不經使用者同意採取變更付款方式、取消預約及其他必要處置。且此情形下即使致生損害於使用者,除非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本公司亦不負一切責任。
5. 旅行業者賦予本公司對價代收權限,本公司應代為向使用者收取購買合約相關對價,使用者藉由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第三方支付對價,對旅行業者所負之對價支付義務即消滅。

第7條(變更及取消預約)
1.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向旅行業者預約成立之後,如欲變更或取消該預約,應經本服務辦理預約之變更或取消手續。
2. 如依前項辦理取消手續,且本公司根據本網站上各項旅行商品個自告示之取消政策得以退費時,由本公司向使用者退還費用之部分或全額。惟本公司所指定之費用不可退費,不適用取消政策的規定。
3. 如使用者未依第一項辦理取消手續,未依照預約內容使用旅行商品等,前項規定亦有適用。
4. 如已事先付款之預約因變更或取消產生費用變更,本公司得依照旅行業者指示,向使用者請求補足或退還,因變更後所生費用與事先付款支付費用之金額差額。

第8條(使用者義務)
1. 使用者應依照本條款及本公司另訂之本服務使用條件而使用本服務。
2. 使用者應保證使用者資料及其他提供予本公司之一切資料,均為正確。
3. 如使用者資料有變更情形,使用者須依本公司指定方式向本公司通知該變更事項,不得遲誤。如使用者欲主動變更或更正個人資料內容,本公司必須盡快協助處理,不得遲誤。
4. 使用者須基於個人責任,合有宜管理及保管預約編號,不得提供第三方使用或以貸與、讓渡、變更名義、買賣等各方式轉讓予第三人。
5. 本公司於提供本服務時,如認有必要,本公司得請求使用者配合本公司要求,向本公司提供必要之使用者個人資料。但其資料之提供範圍,以達成本服務的契約目的為限。
6. 使用者預先同意本公司得基於向旅行業者購買旅行商品等契約目的,而向其提供使用者資訊。
7. 使用者知悉帳號密碼被冒用時,應於知悉後盡速通知本公司。

第9條(使用者帳號密碼被冒用之處理)
本公司接獲使用者前條第7項之通知時,應盡速立即暫停該帳號所生交易之處理及後續利用。

第10條(系統安全)
1. 本公司確保與使用者交易之電腦系統與服務流程(以下簡稱為「系統」)具有符合服務開始提供當時科技水準下,得以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 本公司如發現前述系統因駭客攻擊或系統缺失,導致使用者資料有外洩或致生利用者損害之虞時,應立刻採取有效保衛措施,同時儘速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可能受害的利用者。

第11條(禁止事項)
關於使用本服務,使用者不得行使下列行為。
1. 違反本條款之行為
2. 違反法令等之行為或牽涉犯罪行為之行為
3. 反社會活動相關行為或向反社會勢力供給利益
4. 侵害本公司或第三方智慧財產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及其他權利或利益之行為
5. 對本公司之網路或系統等造成過大負荷之行為
6. 不法存取本公司之網路或系統等或嘗試不法存取之行為
7. 使用或使他人使用不符合使用者名義之使用者資料或預約編號之行為
8. 除非本條款明示同意或本公司另行同意,針對經使用本服務所取得之資訊,進行複製、販賣、出版或其他資訊利用行為
9. 妨礙本服務營運,或毀損本公司信用或有其疑慮之行為
10. 變更、刪除、反編譯、反組譯本服務或本公司網站程式或對其逆向工程之行為,或監視網路或使用偵測軟體,決定本公司網站之網站架構之行為
11. 妨礙或損害本服務系統一貫性和安全性之行為,或嘗試向實行本服務之伺服器傳訊或解讀該伺服器訊息之行為。
12. 經本服務上傳無效數據、病毒、蠕蟲或其軟體代理之行為
13. 除非本條款明示同意或本公司另行同意,基於商業目的或基於給予第三方利益之目的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14. 直接或間接引發前各款行為或使其易於發生之行為
15. 其他本公司判斷不合宜之行為

第12條(AI chat服務之注意事項)
1. 因人工智慧語言處理技術的侷限性,部分溝通建議可能無法精確亦偶有不適切之表達或錯誤之資訊,如遇有無法順利回答之情形時,還請多包涵。
2. AI chat服務之過程中切勿輸入個人資訊。
3. AI chat服務所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使用者應根據自身情況判斷決定最終旅行計畫,並自行承擔該決定之風險。

第13條(變更、停止及中斷本服務)
1. 本公司得依本公司裁量變更本服務內容或終止提供本服務。如本公司變更或終止提供本服務,本公司應事先通知使用者。
2. 如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使用者,即時停止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部分。
(1) 定期或緊急執行本服務相關電腦、系統之檢查或保養作業時
(2) 因電腦或通訊線路等故障、誤操作、過多存取集中、不法存取、駭客攻擊或其他不預期因素,難以提供本服務時
(3) 本服務相關安全性上產生問題時
(4) 因地震、落雷、火災、風水災、停電、天災、病毒或傳染病流行等不可抗力,無法營運本服務時
(5) 難以合法營運本服務時
(6) 其他本公司合理判斷必須停止或中斷本服務時
3. 如本公司根據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採取變更或停止本服務之處置,致生損害於使用者時,除非基於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14條(解除)
1. 如使用者符合下列各款任一事由,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或催告使用者,暫時限制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亦得解除使用本服務相關合約。
(1) 違反本條款任一條項或保證事項時
(2) 符合第四條第二項各款任一拒絕使用事由時
(3) 經法院裁定重整或宣告破產,進行破產法上之和解,或因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停業或歇業者。
(4) 決議解散、聲請破產、被銀行停止交易、票據拒付、停止支付等其他可以合理認為信用不良之情形。
2. 如使用者符合前項任一款,向本公司所負之一切債務理應失去期限利益,須立即向本公司支付全部債務。
3. 如本公司依本條採取處置致生損害於使用者,除非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概不負責。

第15條(智慧財產權等)
本服務相關智慧財產權全部歸屬於本公司,本公司同意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不得解釋為本公司授權智慧財產權給使用者。

第16條(免責及補償)
1. 本公司對於,與本服務進行合作的第三方所提供之服務、資料、個人資料之管理等行為,除非基於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本公司概不負責。
2. 對於關於使用者使用本服務,而與旅行業者、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方間發生之交易、聯絡、紛爭等,使用者應自行承擔費用與負責處理及解決之,除非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概不負責。
3. 如因使用者違反本條款之行為,導致本公司或其關係人士承擔損失、支出、損害、債務等請行,使用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17條(AI Chat服務之免責聲明)
1. 本公司針對AI Chat服務中使用人工智慧而呈現的資訊之準確性或最新性,不論任何理由,均不負保證之責。
2. 本公司並無義務保存使用者在AI Chat服務上的對話內容,也無義務向使用者揭露對話內容。
3. 本公司對AI Chat服務中所包含第三方之連結內容的準確性或合法性不予負責。因使用該第三方連結或因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所生之權利義務、賠償關係,均與本公司無涉。
4. 對於與AI Chat服務可用性或接觸相關之問題,或因此造成的任何損害,本公司均不負任何責任。

第18條(損害賠償)
若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本條款致生損害於使用者,本公司應承擔基於債務不履行或不法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此情形下除非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本公司應僅對現實中致生於使用者之直接且通常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對於特別情事致生之損害(包含預見或可預見損害發生時。)不負責任。

第19條(隱私)
本公司依照本公司隱私權政策(https://japan-boost-travel.clicugo.com/C/tw/loadNewsDetail/privacy_policy)取用使用者之個人資料。使用者同意本公司依照此隱私權政策取用個人資料。

第20條(聯絡方式)
關於本服務,本公司聯絡、通知使用者等,原則上應經本服務畫面或發送至使用者提供予本公司之電子郵件地址。

第21條(保守機密)
1. 本公司要求使用者祕密取用而揭露之資料,除非經本公司書面事先同意,否則使用者接受與理解應祕密取用。
2. 如受本公司要求,使用者須依照本公司指示歸還或銷毀前項機密資料及記述或記錄該資料之文件及其他記錄媒體以及全部複製物等,不得延遲。

第22條(讓渡)
使用者及本公司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對於使用合約上之地位或基於使用合約之權利或義務,不得讓渡、轉移予第三方、擔保設定或其他處置。

第23條(可分割性)
如依法令等判斷本條款任一條項或其部分無效或無法執行,本條款其餘規定或部分應持續具完整效力,本公司及使用者應視該無效或無法執行之條項或部分為合法,於必要範圍內修正使其具執行權,致力保障該無效或無法執行之條項或部分之宗旨以及法律及經濟上之同等效果。

第24條(投訴受理)
若使用者對於本公司服務有任何批評指教,請隨時以電子郵件之方式向本公司OOO(請填上電子郵件)提出。

第25條(準據法及管轄)
1. 本條款及使用本服務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
2. 如有起因於本條款或使用本服務或相關之一切紛爭,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2024年3月19日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