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pan Boost eSIM 服務條款
第1章 通訊
第1條 (通訊區域)
1.行動通訊服務的通訊區域將與協定事業者的通訊區域相同。
契約線路通過的通訊僅限於連接該契約線路的終端設備位於通訊區域內時進行。但是,即使在該通訊區域內,也可能在室內、地下停車場、建築物陰影、隧道、山區等電波傳播困難的地方無法進行通訊。
2. 在前項的情況下,利用契約者對我們公司,除了歸責於我方的情況外,不能要求任何因行動通訊服務無法使用而產生的損害賠償。
第2條 (通訊使用的限制)
1.我們公司在契約線路相關的技術上、維護上、或其他業務上不得不的情況發生,或者協定事業者提供的電信服務約款規定或與我們公司簽訂的相互連接協定或其他合約規定基礎上,協定事業者對契約線路使用進行限制時,可能會暫時限制通過契約線路進行的通訊。
2.在前項的情況下,利用契約者對我們公司,除了歸責於我方的情況外,不能要求任何因通訊被限制而產生的損害賠償。
第3條 (通訊時間等的限制)
1.除了前條規定的情況外,當通訊極度繁忙時,我們公司可能會限制通訊時間或特定地區的通訊使用。
2.在前項的情況下,如果發生或可能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緊急情況,為了預防災害或救援、確保交通、通訊或電力供應或維護秩序,可能需要優先處理與這些相關的通訊和對公共利益急迫的事項。為此,根據電信業法施行規則規定,由總務大臣通過公告指定的機構使用的移動無線設備(僅限於我公司或協定事業者已通過協商確定的設備)以外的設備進行的通訊,可能會被停止(包括停止特定地區的契約線路等通訊)。
3.我們公司在第1項的通訊中,如果連接時間持續超過一定時間,或者無通訊時間超過一定時間,可能會斷開該通訊。
4. 我們公司為了順暢提供行動通訊服務,可能會對進行動態影片播放或文件交換(應用程式等,使用持續且大量佔用頻寬的通訊手續進行的行動通訊)的速度和通訊量進行限制。
5. 我們公司為了本條規定的通訊時間等限制,可能會進行通訊相關訊息的收集、分析及儲存。
第2章 損害賠償等
第4條 (無法使用所造成的損害)
1. 如果我們公司在應提供行動通訊服務的情況下,因我方的過錯未能提供服務,並且該行動通訊服務完全無法使用的狀態(包括與契約相關的契約線路通訊出現重大障礙,相當於完全無法使用的狀態的情況。以下本條相同)持續24小時以上時,將賠償利用契約者的損害。
2. 在前項的情況下,我們公司將對我方確認行動通訊服務完全無法使用的時刻之後持續的時間(僅限於24小時的倍數部分)按24小時計算日數,並將該日數對應的費用表中規定的費用計算出的總額視為發生的損害,並以該數額為限進行賠償。
3. 在前項的情況下,進行日數對應損害額的計算時,如果通訊費用計算中出現少於60銭的零頭,則將該零頭捨去。如果產生60銭以上的零頭,則將該零頭進位。對於日割計算和折扣時的零頭處理,將按我方另行確定的方法進行。
4. 在本條第1項的情況下,如果我們公司因故意或嚴重過失未能提供行動通訊服務,則本條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不適用。
第5條 (利用衍生的損害)
1. 我們公司對於使用行動通訊服務時產生的資訊等的破壞、滅失或對第三者的洩露造成的損害,以及由於獲悉的資訊等引起的損害,除了由於我方的故意或嚴重過失所造成的情況外,不承擔任何責任。
2. 我們公司在提供行動通訊服務時,除了由於我方的故意或嚴重過失所造成的損害外,不對該服務給利用契約者造成的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3. 如果利用契約者在使用行動通訊服務時給第三者造成損害,應自行負責及支付費用解決,並不得給我們公司造成損害或提出任何請求。
4. 如果利用契約者因故意或過失給我們公司造成損害,我們公司可以向該利用契約者要求賠償我方所受的損害相當的金額。
第3章 雜則
第6條 (與協定事業者的契約)
利用契約者應同意,在使用行動通訊服務時,將與協定事業者簽訂連接合約,並在結束使用行動通訊服務時可能會解除該連接合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公司將代表利用契約者向協定事業者申請及解除連接合約。此外,利用契約者無需進行特別程序。